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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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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
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,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7〕96号)精神及有关规定,结合江苏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,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7〕96号)精神及有关规定,结合江苏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。

 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,由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(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)负责实施,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,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。

 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,每年开展1次。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。

 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,遵循客观公正原则,突出重点,注重实效。

 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、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。

 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内容为:设区市政府属地责任落实情况,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,督查和问责制度落实情况,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。

  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考核内容为: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系统建立情况,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、工资保证金、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等制度实施情况,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监管、拨付情况。

  第九条 治理欠薪工作成效主要考核内容为: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情况,欠薪案件查处和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,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情况,欠薪失信“黑名单”认定及联动惩戒情况,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情况,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整治情况。

  第十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国家考核方案要求,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,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。

 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,3月中旬前完成。考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:

  (一)市级自查。各设区市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,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,填报自查考核表,形成自查报告,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。各设区市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

  (二)实地核查。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,对各设区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,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。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、抽样调查、核验资料、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。

  (三)综合评议。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情况,结合实地核查、日常监督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、公安、信访、信用管理等部门掌握的情况,进行综合考核评议,确定考核等级,形成考核报告,报省联席会议审议。

  (四)结果反馈。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,由省联席会议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,并抄送省委组织部,作为对各设区市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。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,移交纪检监察机关。

 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,基准分为100分。对探索建立治理欠薪问题新机制、新办法取得显著成效的,可给予适当加分。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和有关情况确定,分为A、B、C三个等级。

  (一)符合下列条件的,考核等级为A级:

  1.领导高度重视,政府负责人牵头、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充分发挥;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、落实得力,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、实名制管理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、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到位;工作成效明显,欠薪问题得到有效治理。

  2.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四名。

  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考核等级为C级:

  1.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不力、措施不落实、欠薪问题突出的;

  2.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,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;

  3.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;

  4.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、瞒报谎报的。

  (三)考核等级在A、C级以外的为B级。

  第十三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,由省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;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,由省联席会议对该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,提出限期整改要求。被约谈的设区市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,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,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。

 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、瞒报谎报的,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 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,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,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。

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